鲁城建院字〔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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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厉行节约,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院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学院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预决算、融资、贷款、基本建设投资等财经事项严格执行学院“三重一大”规定。
第八条 财务机构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及任免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预算包括院级部门预算和院内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按照山东省住建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院级部门预算和院内各部门预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学院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院级部门预算上报山东省住建厅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经学院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院重大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学院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预算评价工作,注重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学院决算应按照山东省住建厅的要求编制,经学院批准后上报山东省住建厅,财务处应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编制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学院各项资金管理、宏观决策提供事实的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学费和住宿费等财政专户资金收入。
(四)科研事业收入,是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横向和纵向科研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由学院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主要是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学院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收费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院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办公支出、专用材料及业务费、零星维修、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补贴支出、抚恤金、生活补贴、助学金等。
(二)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外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各项支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和省住建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财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发票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院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有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俭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按照省财政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加强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对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省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报备、报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学院负债包括:
1.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2.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3.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交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4.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控制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1.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按国家规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
5.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一条 学院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保证准确、真实、完整。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学院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力保证。财务监督内容重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发展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范,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支持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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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