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城建院字〔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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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确保学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货币资金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结合学院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一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控制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及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和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第四条 各岗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工作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即会计核算岗位与出纳岗位相分离;稽核检查与会计核算相分离;预算岗位与会计核算岗位相分离;学费收取和学费标准录入相分离;会计档案与会计核算及出纳岗位相分离,以及其他应相分离岗位。
第五条 财务处业务主管岗位原则上两年重新竞聘,其他岗位原则上三年实行轮岗,关键岗位设置AB岗。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六条 学院年度预算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任务计划编制,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 学院院级部门预算和院内各部门预算严格按学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经学院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学院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财政另有规定的专项资金除外)。
第十一条 加强决算管理。学院决算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进行编制,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强化决算分析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不断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全面审核支出业务和涉及的各类单据。重点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纳入预算,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超出开支范围或开支标准等,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 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不予受理,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在填制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以备追溯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复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预算项目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复核人员如发现问题,应责成审核制单人更正或重新审核。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档案的归集、整理、分类、装订、立卷、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利用、期满销毁等。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禁会计档案毁损、丢失和泄密。
第四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出纳应根据会计核算制单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及时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现金支付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登记和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保证现金账实相符。
(四)核算科科长应随时检查银行对账和未达账项的清理情况,每月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九条 支票管理。
(一)支票购买由核算科科长审批。出纳对购回的支票进行登记,包括购买日期、开户行名称、购买支票起止号码等内容。出纳应按支票号码顺序领用,领用时办理签收手续。领用时应将已使用完的支票封皮交回,并由核算科科长核对支票使用登记簿,确保支票使用完毕。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在支票有效期间(10天)办理转账手续,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核算科科长,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支票作废后,出纳应逐笔在"支票作废登记簿"上登记,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标注"作废"字样,并作为相应的凭证附件。每季度出纳盘点支票,并填制盘点登记表,由核算科科长监督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
(二)严禁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和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权限。资金支付必须按审批权限执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支付10万元以下的资金由出纳、复核人员初审后核算科科长审核后支付;支付10万元以上、须经核算科科长复核和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核对控制。核算科科长指定专人(非银行出纳)负责学院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每月二十号前编制完成上月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核算科科长复核后交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每季度交审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和印鉴管理。指定专人保管相关印鉴和银行票据,做到印鉴和银行票据分开放置在不同保险柜管理,负责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兼管票据,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网上银行操作工具和财务印鉴由不同岗位管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财务印鉴和银行票据,银行网银盾和用于财务系统支付的专用密钥及密码必须由专人保管。银行票据、印鉴发生丢失或被盗用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出纳岗位交接时,票据及相关印鉴等接交时间、内容、监交人等手续必须齐备,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 收费和票据管理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公示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规范收费信息管理。实施收费项目、缴费人、收费标准等数据信息的录入、复核和收费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及其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应履行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加强票据管理。对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票据专管人员应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做到人走柜锁,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登记、盘点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超范围出具票据或重复开具票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领用的票据,须按规定将所收全部款项、记账联和存根交财务处,不得坐支。“前票不清,后票不借”。
第三十条 加强对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票据有无以下情况发生:
(一)开票收款不入账。
(二)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各联开具金额是否相同。
(三)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
(四)票据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管理是否规范。
(五)票据有无丢失、毁损、被盗。
第六章 个人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及其他收入。
个人收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组织人事部提交的相关信息导入薪酬系统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可在学院CRP系统实时查询个人收入明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收入信息仅允许教职工本人查询,未经批准,个人收入数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控制
第三十四条 定期做好财务信息系统巡查维护和备份工作,定期检测备份数据的完整性与正确性并保留记录;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保障系统运行正常和数据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各岗位权限应严格控制并相互制约,权限变动须经处领导批准。严禁设置全功能的超级用户,严格控制系统维护的临时用户。所有操作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对本人管理的账号、密码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财务信息系统数据严格保密,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传播、发布任何财务信息,非财务工作人员如因特殊需要进入财务系统查阅数据,须经处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 财务系统软件升级、硬件设备改造及更换等须经分管处领导和处长批准后方能实施,修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设置必要的控制,所有与软件修改有关的记录必须打印存档,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参与软件的修改,系统升级必须保证财务数据的完整和安全,升级完成后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确认验证后出具书面检测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增删和修改数据库结构、源程序和数据。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财务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严禁使用外来存储设备,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将数据备份介质和维护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章 财务风险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财务稽核管理。明确稽核的岗位、内容及问题处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业务主管、分管处领导、处长三级内部定期检查和外部审计检查的财务风险监管防范体系。
第四十二条 实施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发现超出本岗位权限、异常经济业务等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请示报告,获得授权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出现失误或失职,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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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