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秩序,根据《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学院校园是全院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禁止一切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
二、学院师生出入学院应持学院的有关证件、证涨。外来人员进入学院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在传达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需持记者证和介绍信,在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经省府外事机关批注,持记者证和介绍信,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记者来我院进行采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轻者令其离开,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校园内严禁乱帖告示,广告,通知等,经学院同意的应在广告栏或学院同意的地方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
张帖的广告,告示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侮辱,诽谤和不健康的张贴物在校园内张贴,违反规定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六、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七、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八、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十、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十一、学生一般不得在学院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院宿舍。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