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须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自身财力情况提出意见,3万元以内的报院长核准,3万至10万以内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超过10万元的,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
各部门包干经费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年终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该部门的费用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其它收入依据相关政策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收取。
第十二条
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任何部门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学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六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至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
教学部门在完成学院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后,通过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计划外其他收入,可按学院规定给于一定额度的提成,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其他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来管理这些基金,各类专用基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国库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各种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处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学院内审部门定期对学院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账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校领导进行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