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学院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安全卫生意识,接受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条 膳食工作要坚持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宗旨,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目的,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坚持卫生、质量第一,强抓安全、优质服务。
第三条 严把食品进货关。实行米、面、油、肉、调料等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采购,各餐厅一律不得私自购买;各餐厅自行购进的肉类、禽类、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一律要有索证、索票,并且要保证索证、索票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条 抓好食品制作过程。物资进仓要保持清洁卫生,存放要生熟分开,包装食品要隔墙、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采取“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加工好的食品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保证质量,不受污染。
第五条 严把食品销售关。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售饭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帽和口罩;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接触食品;餐具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严禁出售隔夜饭,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第六条 加强综合管理。搞好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桌椅整齐、干净;后堂大厅的卫生要随时打扫,定期消毒,不留死角。为防止人为投毒、投放危险物品等破坏性活动的发生,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各餐厅厨房;各餐厅自备餐具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毒。
第七条 严查事故责任。各餐厅在执行上述规定中,若出现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餐厅法人责任;如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5人以上)则上报院领导,解除责任餐厅承包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