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城建职院字〔2014〕19号
各处室系部:
《关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的规定》和《关于实训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的规定》二项规定,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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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
关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充实教师队伍,保障教师队伍质量,规范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的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3.取得硕士学位和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办理程序
1.每年3月或9月份,个人提出任教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试讲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
2.对硕士学位与学士学位阶段专业基本一致(符合专业学科目录二级)者,申请任教课程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参加由教学研究室组织的试讲。
3.若硕士学位与学士学位阶段专业不一致,申请任教课程要根据本人意愿及学院需要,由申请任教的教学系部确定,分以下两种情况参加由教学研究室组织的试讲。
(1)申请任教公共课者,在跟随指导教师听课一学年后,进入试讲环节。
(2)申请任教专业课者,在跟随指导教师听课两遍(时间不少于1年)后,参加专业答辩。专业答辩由教学研究室组织,根据答辩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确定申请人是否进入试讲环节。
4.教学研究室汇总试讲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报请学院审批。
5.经学院批准后,申请人员填写《任教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由组织人事处下发《兼课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书》(附件3),教学部门按要求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并由系部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安排任课。《兼课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书》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始任课依据,教学档案中无此通知书不得任课。
三、其他要求
1.初次任课只能讲授选修课,同时跟随指导教师听课一学年,随堂填写《随堂听课记录表》(附件4)。听课结束,填写《选修课任课情况登记表》(附件5),根据指导教师和任教系部意见确定能否讲授主干课程。指导教师在申请任课人员讲授选修课期间,每学期为其听课指导不少于8学时,并填写《校内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附件6)。
2.指导教师由相关教学系部落实,教学研究室做好备案工作。
3.所有表格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试讲申请表
2.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申请表
3.兼课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书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教资格认定)随堂听课记录表
5.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选修课任课情况登记表
6.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任课(选修课)校内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
关于实训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充实教师队伍,保障教师队伍质量,规范在职人员申请任实训课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在职人员申请任实训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具有三年以上工程一线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一年以上工程一线工作经历,并取得国家注册二级执业资格。
4.所授实训课程应与所取得的职业资格工种或执业资格专业相符。
二、办理程序
1.每年3月或9月份,个人提出任实训课申请并提交《试讲申请表》(附件1)及工程一线工作经历证明和相关证件复印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
2.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由教学研究室组织的试讲。教学研究室根据试讲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确定符合任实训课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请学院审批。
3.经学院批准后,申请人员填写《任课申请表》(附件2),组织人事处下发《实训课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书》(附件3),教学部门按要求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并由系部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安排任实训课。《实训课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书》为在职人员开始任课依据,教学档案中无此通知书不得任课。
三、其他要求
1.初次任课需同时跟随指导教师听课一学年,随堂填写《随堂听课记录表》(附件4)。听课结束,填写《实训课任课情况登记表》(附件5),指导教师在申请任课人员指导实训课期间,每学期为其听课指导不少于8学时,并填写《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附件6)。
2.指导教师由相关教学系部落实,教学研究室做好备案工作。
3.所有表格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在职人员申请任实训课试讲申请表
2.在职人员任实训课申请表
3.实训课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书
4.在职人员申请任实训课随堂听课记录表
5.在职人员实训课任课情况登记表
6.在职人员任实训课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