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学生勤于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 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属于计划内招生,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5%。
三、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文明城建学子校园行为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曾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等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发展争得荣誉。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四、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4月份进行。
1、初步推选。评选由各系具体组织,以班为单位,参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本班毕业生人数的15%推荐,将推荐名单报所在系。
2、各系推荐。各系审查通过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填写本系“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教务处提供历年成绩表,学院领导研究确定表彰名单。
五、表彰和奖励
1、学院发文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2、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其评选条件,原则上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人员名单的前5%中推荐。
3、学院通过宣传海报、校园广播、网站新闻等形式对优秀毕业生宣传报道。
六、附则
1、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受到违纪处分以及触犯法律的情况,学院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