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其它如学生集体性不明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不良反应,包括学生集体实习、军事训练等活动中发生的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突发事件。
第三条 切实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健康教育及传播活动的职责,预防和控制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维护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严格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学院应当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好预案,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实施长效管理。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查,服从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学院将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学院综合考核体系之中。总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要经常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处理
第七条 学院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一、预防措施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制度,有效地实施长效管理,阻断一切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晨检与考勤制度
晨检与考勤制度是对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关键环节。一般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在学院的统一领导和卫生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班主任为主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预案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2、通风与消毒制度
通风与消毒制度是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的有效办法。学院应将教学场所、宿舍、食堂等处的通风作为常规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消毒。
3、卫生清扫制度
学院教学场所、宿舍、食堂、校园等是每日卫生清扫的主要场所,应实行“湿式清扫”(先洒水后扫除),保持其清洁卫生。
4、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学院根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中有关学生个人卫生规定,及“四勤”(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四不”(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脸盆、不过度紧张和疲劳)的个人卫生要求,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5、师生定期体检制度
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全校师生及校内食品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6、除“四害”制度
鼠、蟑、蝇、蚊是传播传染病的途径之一,学院应落实除“四害”的相关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二、应急处理程序
学院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现可疑的传染病例,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1、在卫生所隔离观察;
2、班主任护送或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诊治;
3、班主任及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诊断为传染病(甲、乙、丙类中何种传染病)后必须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
4、学院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学院要在历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已感染人群和易感染人群采取相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群体防护措施),如发生暴发疫情需要形成“防护屏障”实施免疫应急接种,学院应积极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同时,要以《告家长书》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6、学院应加强健康教育传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第八条 学院对食物(饮用水)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应做到“严格防范、餐餐留样,快速抢救、及时报告”。
一、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学院食堂从业者必须持有法定及有效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引进快餐必须查验和备存经营单位所持有法定及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有配送或外卖标识的卫生许可证)。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学院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四项基本制度,即:“学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食物中毒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餐饮管理科必须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落实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3)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5)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6)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7)熟食间卫生制度
(8)饮食卫生制度
(9)食品及原料采购制度
(10)消毒卫生制度
4、食堂管理员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严格全过程的检查考核,总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二、应急处理程序
学院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事件,按规定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卫生部门或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中毒人员采取紧急抢救,对可疑食品控制处理,对现场采取消毒处理,对信息指定专人发布,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1、学院及时组织人员护送或联系急救中心,对食物(饮用水)中毒学生进行就近抢救,跟踪了解中毒原因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通知相关学生家长;
2、保护现场以及48小时留样食品;
3、学院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
如疑似人为投毒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局报告,控制人员流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4、学院发生食物中毒后,应做好全院师生和家长的稳定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健康知识,特别是在传染病、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开设健康教育专题讲座,以提高全体师生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条 确保消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消毒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学院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消毒,加强卫生安全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伤害事故。传染病的消毒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的培训与指导,有关食堂消毒工作应接受所在地卫生监督所的培训与指导。消毒用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货。
第三章 报告及信息通报
第十一条 学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
一、学院必须建立应急事件的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人数、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确保信息准确、畅通。
二、责任报告人为学院的主管领导,或学院指定的人员。卫生所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或责任部门报告,同时也享有越级报告的责任和权力。
三、学院各部门及个人都有权向省、市、区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时,学院责任报告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直至疫情解除。
第十三条 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或疑似食物(饮用水)中毒事件时,学院责任报告人及时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如疑似人为投毒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局报告。
第四章 隔离、停课及复学
第十四条 隔离是阻断传染源,控制传染病扩散的有效方法之一。隔离通常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或指定其他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一、隔离发病患者。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可疑、疑似、确诊)由历城区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强制隔离指令及解除指令,学院按照指令执行。
对其它类型传染病患者,学院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在医院治疗休养或在家治疗休养,隔离期满后方能复学。
二、隔离密切接触者。对于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可疑、疑似、确诊)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由历城区疾控中心确认,其隔离由历城区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隔离指令及解除指令,学院按照指令执行。
密切接触者指: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同教室上课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工作场所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就餐者;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护送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者等。
三、局部或区域停课。停课应根据疫情的发展程度,阻断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对防治工作产生的作用及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因素,采取局部或区域停课,学院必须科学、规范、审慎决策。
第十五条 学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停课和复课管理规定。
一、预警期。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本市或部分区县学校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学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暂不停课。
二、传入期。外省市疫情骤增,本市或部分区县、学校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且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学院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院性或部分年级、班级停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传播期。疫情在本市域部分区县、学校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学院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院停课,停止校内集会和活动,启动停课不停学预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暴发流行期。疫情在本市域多个区县、学校中暴发或流行。
学院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院停课,停止校内集会和活动,启动停课不停学预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复课由学院负责宣布。
六、各类传染病的疫区、暴发、流行等类别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与确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