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院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学院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院公共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总务处代表学院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制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总务处依据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条未经总务处的委托和同意,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学院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有偿服务项目。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 总务处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安保、绿化、保洁、公寓等相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总务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除学院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总务处批准,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摊点进行撤除、清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负看护责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巡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洁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偷盗、火灾等事故并造成损失,确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各物业公司负责所辖区域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校范围内损坏物品的报修工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