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学院收费行为,维护学院的经济秩序,防止产生“小金库”和乱收费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票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经学院批准的beat365官方网站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收取在校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在职成人学生的学费。
第五条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院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学院外部单位发生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本票据仅作为学院向缴款人出具的收到款项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收取培训费、技术咨服务费、租赁费。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印制的“beat365官方网站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用于学院内部各部门及教职工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
第八条 学院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派专人凭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办理购领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各部门使用收费票据,统一到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 财务处依照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保管设备,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账目,按月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表。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在符合上述票据使用范围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分管科室领导审核批准后,向票据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各收费部门领用收费票据,要由专人管理,做好领用记录。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处报告,由财务处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必须做到按号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不得用行政章或其他印章收费。更不得拆本跳页,涂改、撕毁。如有作废,应整份保存。
第十四条 在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用红字开具收费票据,并有交款人签字,或收回错开联次,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正确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发生遗失,收费部门应及时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发放票据单位,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具体承担。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领用人应该将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回财务处,由票据管理员审核票据封面填写的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码等是否填写齐全,作废联是否保持完整,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每次领用票据前,需要将已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交回财务处审核、存档。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各领用票据部门必须将当年所领已用完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回财务处核销,做到当年发放当年回收。收回的票据要严格检查校对号码和收交金额,如有差错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和补偿。
第十八条 财务处将按照上级部门关于票据检查的相关要求,如实将年度所购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报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十九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由财务处完好保存5年,到期后负责报财政部门按规定范围核销。
第四章 票据的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款项是否上缴,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