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预付款、备用金和因出差预支旅差费等。暂付款属于学院公共财政资金的一种占用形式,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暂付款(借款)管理,在方便教职工办理借款业务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先清后借原则。暂付款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办理新的借款。会计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避免出现一事多借、一人多借的现象。
(二)谁借谁还原则。借款人负责款项的核销和归还,未能如期归还款项承担相应责任。
(三)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应严格控制暂付款的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及时清理暂付款,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借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者,从工资中一次扣取。
(四)专款专用原则。暂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预算控制原则。借款金额不得超出项目经费预算限额。无预算或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第二条 暂付款申领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办理借款时,要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借款
单。借款单上应详细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大小写金额、经费项目编号等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财务人员应审核借款单所列要素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填写不规范、缺少预算或拟借款金额超过经费标准、审批权限人未签字的借款单,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申领。审核后的借款单及记账凭证交由出纳办理付款,未经审核的借款单,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借款。
第三条 暂付款报销制度
(一)借款因故未使用者,应于三日内交还借款。
(二)教职工出差、外出进修借款的,应于出差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报销结帐手续。
(三)借款用于购置办公用品的,应自发票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报销结帐手续。
(四)借款用于购置设备的,应自发票签发或到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暂借款结账手续。
(五)因特殊缘由变更暂借款用途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六)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核销暂付款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后,经院长审批,否则从工资中一次扣取。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无故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财务处对暂付款实行责任制,负责人及时清理各项借款业务,借款人逾期尚未归还借款,财务处对借款人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和报销业务。
(三)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原因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必须归还所有暂付款。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结清所借款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缘由,提出相应解决措施,由院长批准。
(四)凡是学院正式教职工(不包括学院学生和临时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公用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私用)的需要,经批准均可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