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2009年(含)以后毕业,毕业当年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毕业生或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财政困难县,是指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四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第五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中高职连读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 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按如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办理学院各项审核手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审核由教务处(办公楼2209)办理,学费审核由财务(办公楼1104)办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条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楼④北301)办理。
(三)学院各项手续办理完后,持《申请表》到就业单位办理审核手续。
(四)就业单位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2份;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第七条 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补偿资金应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