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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推进我院政府采购预算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使我院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常态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特编制我院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基本知识
(一)政府采购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1属于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拨款、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财政专户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及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经营服务收入等)均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2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1.3涉及自筹指标的资金性质有:其他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代管款项、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等。
(二)山东省财政厅政采预算编制的时间和要求:
2.1截止日: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级预算后10个工作日 。
2.2政府采购项目编制要求: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注: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预算中须注明经费来源的具体预算项目。
(三)组织形式
3.1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2021年度执行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号);
3.2分散采购:2021年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和服务类150万元、工程类150万元(勘察、设计、审计、监理服务等为10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批量集采品目,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不足150万元的,视同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既可通过网上商城交易,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分散采购目录: G01(货物)、G02(工程)、G03(服务)。
3.3小额零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自行采购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金额统一调整为30万元。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因采购对象不同、规模不等,适用的采购方式也不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1公开招标
4.1.1.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
4.1.2.特点:公开招标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4.1.3.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目前,我省省级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单项1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为4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1.4.采购周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1.5.适用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
4.2邀请招标
4.2.1.定义: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开展资格预审,先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从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投标及以后程序完全执行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i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ii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iii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4.2.2.特点:
i采购程序分2个阶段,操作复杂,周期较公开招标更长;
ii对供应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不利于充分竞争。
4.2.3.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i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ii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2.4.采购周期: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2.5.适用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
4.3竞争性谈判
4.3.1.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3.2.特点:采购周期较招标短,采购方式灵活,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就采购事宜进行优化,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可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调整,允许多轮报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难以控制。
4.3.3.适用条件:
i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ii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iii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iiii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3.4.采购周期: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4.3.5.适用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4.4询价
4.4.1.定义: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它既能满足采购单位的一些数量不多、金额较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需求,同时也能有效地节约采购过程的成本,对于一些采购规模不大、采购任务相对较少、招标方式难以实施的贫困地区和中小城市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4.4.2.特点:采购周期短,效率高,评审依据以价格因素为主导。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以确保公平竞争。报价文件要求为密封报送,一般不应接受传真或电话报价。报价文件提交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
4.4.3.适用条件: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4.4.4.采购周期: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4.5.适用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4.5单一来源
4.5.1.定义:单一来源,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只能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4.5.2.特点:没有竞争性,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
4.5.3.适用条件:
i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ii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iii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5.4.采购周期:根据采购人需求而定。
4.5.5.适用评审办法:无规定。
注: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预算编报时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注明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021〕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单一来源”方式。
4.6竞争性磋商
4.6.1.定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6.2.特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6.3.适用条件:
i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ii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iii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iv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v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vi采购周期。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vii适用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7其他采购方式: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分为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和批量集采三种形式。
4.7.1.网上超市。网上超市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单个品目单价或累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直购,预算单位通过网上超市自主选择产品、自行确定供应商。除个别品目(具体品目详见商城目录)外,单个品目单价或累计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实行网上竞价,预算单位通过网上超市选择相应产品后发起竞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预算单位单个二级品目年度通过网上超市的采购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服务器、小型机不受上述单价和预算总计金额限制。
4.7.2.批量集采。预算单位采购50台以上的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50台以上的打印机,10台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复印机,应当实行批量集采。单次采购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预算单位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批量集采中产品配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预算单位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4.7.3.定点采购。具体包括家具、计算机网络系统及集成、车辆(不含专用车辆)、视频监控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恒温机恒温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服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除车辆外,预算单位单个品目年度通过定点采购的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定点采购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法律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服务实行直购模式,其他项目实行竞价。
4.8特别说明:关于自行采购解释
4.8.1.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且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涉密或延续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续签合同的项目,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同意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
4.8.2.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通过“自行采购”实施,具体采购活动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i《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项目。具体包括:自行采购数额标准,除适用网上超市和批量集采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自行采购标准为:
货物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的。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
ii高等院校、医院的耗材类采购项目。高等院校、医院采购“G01其他货物(耗材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但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iii需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当按照预算金额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待2021年预算执行时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提出变更申请。
iv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选择“自行采购”方式,并注明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021〕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自行采购”方式。
v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用于科研目的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仍执行集中采购。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二上阶段”填报项目预算时,请选择是否属于“科研项目”,如选择“是”,则可对除A类品目以外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方式,无须填报相应审批文号。
注:自行采购不等同于不需要申报流程和采购流程,须按照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及内控流程自行组织采购程序,要“抓铁留痕”,各部门留存好自行采购及验收档案资料,以备上级审计、巡视审查,并做好解释工作,档案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4.9预采购是在预算已口头落实,但未下达正式指标的情况下,提前实施采购,待指标审批下达后,再关联预算指标,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行为。
4.10合同续签事项(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续建运维)先按照金额选择采购方式,执行时再提出变更申请 。
4.11政府采购执行实务流程——常规流程:
1.指标细化→ 2.申报建议书→ 3. 委托代理→ 4. 需求公示→ 5.编制采购文件→ 6.实质性采购阶段→ 7.合同签定→
8.项目履约→ 9.验收管理和第三方审计→ 10.资金支付→ 11.档案管理→ 12.政采决算编制→ 13.绩效考核
4.12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申报流程及时间点
二、beat365官方网站政府采购预算申报
(一)、学院二级部门预算申报流程:
1.1各采购部门于当年10月10日前,需根据下一年度计划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
本表由学院二级单位自行汇总
序号 |
经济科目 |
采购项目 |
是否进口 |
组织形式 |
采购方式 |
单价(元)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金额(万元) |
申请部门 |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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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
分管院领导:
日期:
项目在申报前,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市场调研方案、预算编制依据等资料交到财务处汇总审核,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
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与义务。
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采购项目负主要责任,承担一切相关责任与义务。
(二)、学院财务处汇总年度项目预算流程:
部门预算经学院党委会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通过的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提交项目预算资料。资料按类别整理,先由各二级单位统一审核汇总,然后按类别由学院相关部门审核调整后,再汇总到财务处物资采购科,由物资采购科汇总整理,编写采购品目编码、调整采购方式、根据采购资金性质,合理安排采购进度。
本表由财务处物资采购科汇总
序号 |
经济科目 |
采购品目 |
是否进口 |
组织形式 |
采购方式 |
单价(元)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金额(万元) |
申请部门 |
负 责 人 |
资金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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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负责人:
主管院领导:
日期:
(三)采购类别
3.1教学仪器设备类:
3.1.1.首先编报项目建设方案、采购计划;
3.1.2.进行市场调研、考察(主要产品不少于三个主品牌,掌握市场行情);
3.1.3.编报采购预算(详细、准确,考虑一定市场因素、风险、税金等);
3.1.4.提交预算(交物资采购科)汇总。
需提供:项目概况说明、附表2、附表3及经过市场调研的完整的项目预算明细;
3.1.5.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
3.2教学耗材类:
3.2.1.对于易损、易耗教学、实验材料,尽量申报自行采购
3.2.2.同样编报预算、提交项目建议书及编报采购需求;
3.2.3.可按学院三重一大文件执行,但须到财务处物资采购科网上录入合同并上传财政厅,经备案后,可按合同约定,系统支付。但金额较高项目仍需按采购程序,委托财务处招标科协助采购或自行委托社会招标代理公司协助组织采购。
需提供:项目概况说明、附表2、附表3及经过市场调研的完整的项目预算明细;
3.3信息设备、软件类:
3.3.1.首先编报建设方案、采购计划;
3.3.2.市场调研、考察(主要产品不少于三个品牌,确定核心产品市场品牌竞争性,考察是否进口产品等);
3.3.3.编报项目预算(尽量详细、考虑一定市场因素、风险、税金等);
3.3.4.确定采购方式(是否单一来源,提交证明材料(部门签字、盖章);
3.3.5.提交预算(交物资采购科)汇总;
需提供:项目概况说明、附表2、附表3及经过市场调研的完整的项目预算明细;
3.3.6.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
3.4修缮、改造、园林景观提升等类:
3.4.1.汇总改造、修缮内容;
3.4.2.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若有)、技术要求;
3.4.3.工程量清单(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3.4.4.确定主要材料暂估价或市场考察价;
3.4.5.编制项目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3.4.6.提交预算(交物资采购科)汇总
需提供:项目改造方案、附表2、附表4或5及经过市场调研的完整的项目预算明细;
3.4.7.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
3.5新建工程类(一般指发改委审批项目或金额超过应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
3.5.1.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3.5.2.工程量(经相关部门编制或审核确认);
3.5.3.确定主要材料暂估价(根据市场考察价拟定材料暂估价);
3.5.4.确定专业工程暂列金额(经相关部门编制或审核确认);
3.5.5.编制工程量清单(经相关部门编制或审核确认);
3.5.6.编制项目预算(经相关部门编制或审核确认);
3.5.7.提交预算(交物资采购科)汇总
需提供:项目概况附表1、附表2、附表5及相关部门确认的的预算、工程量清单;
3.6小额零星工程(可根据往年情况,预估部分预算,采购时可按学院三重一大要求进行)
3.6.1.提交技术要求;
3.6.2.工程量明细(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若无法提供清单,可竞报下浮率);
3.6.3.确定主要材料暂估价或市场考察价;
3.6.4.编制项目预算(经相关部门编制或审核确认);
3.6.5.上报学院党委会审核;(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附表1、附表2及经过市场调研及相关部门确认的预算及明细);
3.6.6.采购方案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再重新调整预算明细,提交预算(交物资采购科)汇总(提交党委会审批预算纪要、附表1、附表2、附表4及经过市场调研及相关部门确认的的预算明细、工程量清单);
3.6.7.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
3.6.8.确定采购方式:定点采购(B类)、入围单位自行采购。
3.7办公耗材
由各部门经办人汇总、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总确认并经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汇于财务处本年度学院总预算内,提交建议书,进行定点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
3.8办公设备
由各部门经办人汇总、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总确认并经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汇于财务处本年度学院总预算内,提交建议书,进行定点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须经资产部门、信息中心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字。
3.9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定点采购: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支出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可根据政府采购中心批准的网上公示供应商,采用定点直购方式自行选择相应的加油、保险和维修服务单位。
3.10服务类项目:
需提供:项目概况、服务要求、附表1、附表2、附表4及相关部门确认的的预算;
(四)特别说明
部门向学院党委会提交年度预算时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及附件1、附件2及其项目预算明细。
部门向财务物资采购科提交经审批的年度预算时需提交党委会审批纪要及附件1、附件2和相对应附件3-6中表格(根据预算申报类别填写),预算明细及项目建议书。
学院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本年度的10月15日,即为“一上”;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为“一下”;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的预算进行细化后,重新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即为“二上”;省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即为“二下“。年初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建议书,期间可修改、细化,否则系统强制提交。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的情形。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方式。
三、采购文件编制
3.1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提交后,需根据建议书内容提交项目需求(详见附件7),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在预算执行建议书、预采购建议书终审之后需要在网站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采购需求公开的操作。(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需要发需求公开)
3.2将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或“自行采购”、购买“进口产品”情形的,必须使用“公文流转”,完成事项审批,获取“审核文号”后,才能进行政府采购。
3.3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3.1.投标邀请;
3.3.2.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3.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3.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3.3.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3.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3.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及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3.3.8.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3.3.9.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3.3.10.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3.3.11.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3.3.12.投标有效期;
3.3.1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3.3.1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3.3.15.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3.3.1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3.4特别说明:
政府采购关于样品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3.5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5.1.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3.5.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3.5.3.采购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5.4.采购文件编制应由财务处招标科编制完成,先由采购部门认可后,再组织专家论证,签订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8),调整采购文件,如果采购部门需要调整采购内容、采购参数或预算金额及撤回项目等的需要提交项目变更证明文件(附件9)或资金变更证明文件(附件10)若采购文件无异议,采购小组应进行意见会签(附件13),定稿发布。
3.6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6.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3.6.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6.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6.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6.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3.6.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6.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3.6.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采购评审
4.1评审委员会组成: 由采购人代表(附件15)和评审专家共(公开招标不得少于5人,非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未经授权或委托的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4.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3重新评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4评审结果改变: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五、项目公示
5.1项目需求公示:公示内容(附件7),公示期不少于3天。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5.2采购公告公示: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3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3.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5.3.3.供应商资格要求;
5.3.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3.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3.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4.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5.4.3.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5.4.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5.5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分。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5.6合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服务要求、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7履约验收公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附件17-19)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六、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服务要求、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提交合同模板及需要特殊要求的条款,如:履约方式、合同生效方式、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的结算、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材料供应方式、验收标准、涨价幅度、风险范围、违约条款、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等。
编制采购合同会签表(附件16),合同签订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订,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2),整个采购过程,均须由被授权人全程主持参与。
合同应由使用人经办人、使用人处室负责人、审计、采购及分管院领导等多个部门共同审核会签(见附件16)。
七、合同执行
各采购部门依据签定的项目合同及其附件,针对项目认真核对技术标准、执行进度、项目质量、服务要求、调试结果、运行状况、质保期限、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认真执行,严格做好合同执行记录,对于企业供货能力、服务态度、信誉高低给与评价,可作为后期学院采购的参考依据。
八、履约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双方应该及时组织验收,具体办法遵照《beat365官方网站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对于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给予必要的公示。
项目执行完毕,采购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学院规定,召集采购部门、资产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室或者聘请第三方介入的验收小组,根据合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附件17-1、17-2、17-3)。
对于履约不力、或不按合同履约、不讲诚信的供应商,可以对其验收评价网上公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给予纳入黑名单。
九、资金支付
需提交的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全额发票、根据合同约定须提交审计的,最终付款须提交审计结算书,其余按财务要求提交。由财务处相关部门根据资金性质,系统支付合同款项。
特别说明:自行采购的项目,也应该按照学院相关内控制度(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程序后,与确定的供应商商定合同后,须由学院资产采购科系统录入合同并公示后,系统支付合同款项。
十、绩效考核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采购单位应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进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建议书,尽快组织采购活动,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全面提升采购执行效率。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二和第三季度末以及第四季度每月末公布各采购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完成采购任务;年终对全年执行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未按时完成采购活动的单位进行重点约谈。年底前采购项目尚未进入执行环节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相应预算指标。
学院年底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见(附件18、19)。
十一 附则
本政府采购内控流程自通过之日起即刻生效,各部门依照此管理办法执行,前期发布的2020年度政府采购内控流程管理办法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