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官方网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鲁城建职院财字(2020) 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学院规范有序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学院招投标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招标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凡是使用财政性拨款资金、beat365官方网站财务专户资金、各类捐款、银行贷款、出租出借获得及其他事业型收入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
(二)列入年度预算内的或年中追加的预算内项目;
(三)按学院“三重一大”文件要求提交并获得批准的项目;
第三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规定(一)、(二)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四)以上(一)致(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一)学院当年度采购目录同一二级品目下的货物类采购,年度累计金额超过400万元的项目;
(二)学院当年度采购目录同一二级品目下的服务类采购,年度累计金额超过400万元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 其他采购方式:
(一)山东省年度集中采购范围以内的所有项目,二级品目累计金额低于40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采用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批量集采、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 山东省年度集中采购范围以外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二级品目累计金额低于40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采用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批量集采、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允许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一)凡使用学院自筹资金、专户内资金,且在山东省年度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单项总价在十万元(含)以下的基建、装饰装修、改造修缮、市政园林、消防、安保、信息化建设等工程等,年度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二)凡使用学院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单项或批量总价在十万元(含)以下的科研设备、专用软件、耗材、服务等的项目,年度二级品目总和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凡使用学院自筹资金、专户内资金,且在山东省年度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单项或批量总价在十万元(含)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训耗材、办公耗材、专业教学软件等,年度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四)凡使用学院自筹资金、专户内资金,且在山东省年度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单项总价在十万元(含)以下的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服务或其他服务类项目等,年度总额不得超150万元;
(五)具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限额标准以下的,允许学院自行采购的。
注:自行采购不等同于不需要申报流程和采购流程,须按照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及内控流程自行组织采购程序,要“抓铁留痕”,各部门留存好自行采购及验收档案资料,以备上级审计、巡视审查,并做好解释工作,档案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七条 学院各处室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是应进行招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学院各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十条 学院的招标活动依法接受纪委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相关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招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科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和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全面负责学院招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和审议招标工作的有关规范和实施细则。
2、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3、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监督和检查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5、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科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查批准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3、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4、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5、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文件、政府节能及强制节能要求,严格杜绝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以及政府取缔的资格、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6、发放标书、组织答疑、澄清事宜。
7、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8、根据评审综合得分,按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确定入围或排序由使用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确定中标结果。
9、原则上在开标会后二天内,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0、督促、整理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信息,转交各使用部门确认后,系统上传。
11、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2、负责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事宜的联系及处理,并将结果向招标委员会书面汇报。
13、按相关程序组织、选定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并负责监督,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在院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采购科按照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成立相关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一)学院基建工程、园林市政工程、维修改造、应急或零星工程项目等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二) 学院家具类、物业类、电梯、空调采购及维保、资产出租出借类项目等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三) 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资源、专业教学或科研软件、实训材料项目等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四)办公通用设备、办公及通用软件、信息类设备、信息类软件、信息类平台建设和其他同类设备、信息类耗材等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五)图书类、电子资源、电子期刊类等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六)安保系统(含消防)设备、安保系统(含消防)建设、安保系统(含消防)维保等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七) 其它部门个别有需要,可成立临时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外的整个招标采购工作。
使用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2、申报招标项目, 组织前期的市场调研及信息收集、分析,理性、适度编制技术参数和规格、图样或实物样本等。
3、协助采购科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4、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内容,复核确认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院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5、派遣采购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参与评审工作。
6、全权负责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
7、参与招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8、配合采购科对于招标项目整个过程的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
9、接受学院纪委及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招标人是指资产管理处采购科,采购部门(或采购人)为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方式须按87号令执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满足学院内控要求的方式进行,招标方式须由招标委员会共同审定。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由采购部门出具邀请情况说明,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方式产生投标邀请的供应商,并形成书面资料,由不少于两名采购人现场监督、签字,书面报告须与中标结果一起公示。委托市场招标的,使用部门须将招标项目报学院资产管理处采购科,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学院出具招标委托书。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科按照招标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办理。符合自行采购方式的,使用部门可根据学院内控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活动,自行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采购部门(各系部、处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招标采购委托书,经本部门审定后,报学院资产管理处采购科进行委托采购,资产管理处采购科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等),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实际需要提出详实、具体的技术指标,力求严谨统一、不留漏洞, 同时增强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采购清单、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以及验收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需要编制清单及控制价的,由招标委员会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相关要求给予编制。对于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八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 ,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 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主要业绩表;
(六) 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 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选用。
第二十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前对于社会信誉不高的投标企业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一般不得少于90日历日。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超过期限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方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为不得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3天、询价不得少于5天、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天等)。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科负责组织。由招标委员会和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招投标的有关内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投标人必须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如材料、物资或服务的型号、性能、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28.1 推荐中标候选人
28.1.1 除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废标处理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必须重新招标。如果有效投标仍能满足三个以上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决定顺延或重新招标。
28.1.2 原则上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若第一名确实不能履约的(企业注销、破产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可由第二名递补。但招标人不得以市场考察、谈判等方式否定其履约能力。
28.1.3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8.2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将招标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同时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学院立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须按相关程序,填写合同履约异常备案表,经财政厅系统审核备案后,方可变更。合同执行完毕,结算价格与中标价格应当一致,若确因变更或履约异常导致项目结算的价格调整的,应提前在财政厅系统备案合同履约异常申请,然后出示合同最终须经审计的条款,并必须有相应审计报告书面材料。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将每次招标情况形成书面纪要,连同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澄清、承诺、评审过程、定标结果、合同及验收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不得少于15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的,为完成该项目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或协议无效,学院不得为其进行审计和办理预付款或报帐手续。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2.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3.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4.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书作废,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永远取消其参与我院今后的各种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弄虚作假、隐瞒投标资质等真实情况的;
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有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及各招标小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招标委员会和资产管理处采购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份印发的《beat365官方网站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鲁城建职院财字(2016)18号不再执行。
202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