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城建院字〔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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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保障会议经费收支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国内管理会议、国内业务会议等。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项目启动会、中期检查会、验收会、座谈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三条 各处室系部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举办各类会议。
第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各处室系部对本单位所举办的会议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五条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主管部门提报年度会议建议,会议建议应包括会议名称、参会人员、人数、会议地点、会议费用等基本信息,由办公室、财务处统筹安排,经院党委会或办公会研究同意,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因工作需要追加会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beat365官方网站计划外会议审批单》(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未经审批同意召开的会议,各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
会议计划和会议预算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和列支渠道等。
有预算控制额度要求的项目,会议费不得超过预算控制额度;没有预算控制额度要求的项目,结合教学、科研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安排会议费。
第七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会议费支出不得超过预算标准。不得在私人会所及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八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
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医药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业务会议 |
240 |
100 |
80 |
420 |
国内管理会议 |
240 |
100 |
80 |
420 |
(一)会议按照综合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回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山东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学院承担。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的专家学者发放讲课费、咨询费等,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借款手续,借款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举办会议预算表;
(三)借款单;
(四)金额如达到10万元及以上,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之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举办会议决算表;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明细清单、委托合同(协议)等;
(五)金额如达到10万元及以上,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如借款时已履行相关手续,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 获全额资助会议,资助单位对会议标准、会议地点和开支范围有特别要求并在资助协议中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办会议的,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预算和合同。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和共同承办方协商处理解决,不得滞留在学院之外。
第十六条 举办的会议,原则上应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及时结账,一次性报销完毕。结账后收取的会议费如有结余,须及时转入学院账户。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处室系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报经学院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系部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beat365官方网站计划外会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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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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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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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月 日—月 日 共 天 |
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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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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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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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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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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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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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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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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