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库〔2008〕26 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2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按照“个人填写申请表、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发卡银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学院财政授权支付的公用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原由现金支付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特殊情况下,经财务审计处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帐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帐方式结算。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审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授信额度由财务审计处与发卡行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审计处。
第七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必须经财务审计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销卡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公务卡消费前,应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费用支出签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务卡,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原有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的基本流程。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审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的15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不及时报帐及不符合报帐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beat365官方网站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写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本人签字的POS单等报销凭证,财务审计处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不再向持卡人支付资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帐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审计处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限期委托所在处室相关人员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按照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暂时办理借款手续,财务审计处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2日内必须补办报销手续,冲抵借款,因个人报帐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