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学院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学校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考评体系,公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评价指标。各资产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作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依据,从而进一步落实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日常管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在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员作用的同时,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评价指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确实做到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人,并按照评价指标进行本单位的内部检查和考核。
(二)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每年度终了前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查工作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为标准,于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并向财务审计处提交固定资产自查报告。
三、评价验收
(一)财务审计处每年12月份组织评价验收。
(二)资产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财务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财务审计处每年12月底前对各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得分、奖惩得分汇总,并通报汇总得分情况。
四、得分办法
(一)评价得分。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价得分。采取扣分制,与本单位无关的项目不扣分。
(二)奖惩得分。
1.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形成自己的管理特色,给予1-5分奖励。
2.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瞒报,并不按规定追究责任的,该年度考评记为不合格。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年度考评记为不合格:擅自处置学校资产;擅自出租、出借学校房屋、土地。
(三)汇总得分:评价得分加上奖励得分,即为本单位汇总得分。
五、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