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经济合同的管理,加强对学院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和正确履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审签是指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有关法规对标的额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合同在签订之前进行的审查、复核和签批,对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进行的备案及抽查。
第三条 审计人员视情况参与学校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的具体情况,为合同的审签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财务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建工程项目、修缮项目概况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二)仪器、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拟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要求;
(三)多项方案选择的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价格分析;
(四)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五)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证书、报价文件等资料以及招标工作记录、供货方咨询调查等签定合同的依据;
(六)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七)其他与合同签订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合同签订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财务审计处有权拒绝审签。经济合同未经财务审计处审签,财务部门不予报帐结算。未经审签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审计处将依据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学院财务审计处接到草拟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由相应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审签小组,在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财务审计处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具体,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是否合法、准确;
(三)合同的价款和酬金是否具体、明确;
(四)需求论证是否科学、充分,有无功能浪费或超标准购买问题;
(五)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具体明确、适当可行;
(六)合同双方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七)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八)合同订立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行为;
(九)合同的担保及抵押是否合规合法;
(十)是否具备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 对于变更的合同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就变更的原因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合同制订部门根据审签意见,签订正式规范文本合同。如对审签结果有意见的,可申请复审;有严重分歧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凡未经审签或未按审签意见修改文本的经济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有关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加盖公章及附有审签意见的合同书支付预付款和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条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撤销、解除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就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