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须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院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实施审计监督:
(一)各类仪器、设备采购:办公家具、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
(二)通信、电子监控、网络设备及器材;
(三)各类大型计算机软件;
(四)物资采购:大宗、批量物资设备、药品及其用品、图书;
(五)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六)维修项目: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七)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代理商;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前期准备工作的审计,包括:
1、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3、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4、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包括:
1、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规范性;
3.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4、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5、开标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6、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规定;
7、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8、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三)对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审计
1、是否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审计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工作中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
3、审计监督验收工作及所购产品、设备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学院拟建工程或采购项目按规定批准立项后,财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应通知财务审计处并提供招标文件等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财务审计处告知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财务审计处派专人参与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基建工程合同、大中型维修合同、大中型仪器设备采购及其他物资采购的非制式合同,在合同文稿拟定后、正式签订前报送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对照招投标文件、标底预算、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对草拟的合同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后送财务审计处一份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对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重点抓好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的承发包、大宗物资采购原材料采购等关键环节;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合同的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5、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追究和处理;
6、凡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财务审计处提出,有关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