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学院规范有序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学院招投标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招标项目包括:
(一)凡使用学院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二)五万元以下项目,按学院“三重一大”文件要求执行。
(三)具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允许学院自行采购的。
(
四)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学院各处室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是应进行招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学院各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六条 学院的招标活动依法接受纪委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相关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招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处全面负责学院招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制订和审议招标工作的有关规范和实施细则。
2
、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3
、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
、监督和检查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5
、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 财务审计处招标科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
、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
、负责审查批准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3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4
、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5
、收取履约保证金。
6
、发售标书。
7
、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送达的标书,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8
、根据招标会议评委意见对中标候选单位排序,须对候选单位考察时,参与项目单位组织的考察。
9
、原则上在开标会后十天内,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0
、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并盖章备案。
11
、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在院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财务审计处按照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成立相关招标小组:
(一)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项目招标小组,由实训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院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及网络设备等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三)后勤项目招标小组,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院后勤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四)其它部门如有需要,可成立临时招标小组,负责零星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招标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
、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2
、申报招标项目,提供详尽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图样或实物样本。
3
、协助招标科编制招标文件。
4
、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院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5
、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6
、会同院招标委员会、财务审计处做好对中标候选单位的考察工作。
7
、在学院招标委员会、财务审计处的监督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8
、负责招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9
、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10
、完成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招标人是指财务审计处。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委托(市场备案)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结合项目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如询价、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招标委员会共同审定。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由采购部门出具邀请情况说明,且推荐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委托招标的,组织单位须将招标项目报学院财务审计处,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学院出具招标委托书。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财务审计处按照招标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办理。招标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各系部、处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招标采购委托书,经本部门审定后,报学院财务审计处进行委托采购,财务审计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招标启事等),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实际需要提出详实、具体的技术指标,力求严谨统一、不留漏洞,同时增强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需要编制清单及控制价的,由招标委员会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相关要求给予编制。对于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四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财务审计处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 ,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
(
三)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四) 资信证明;
(
五) 主要业绩表;
(
六) 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处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方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为不得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由招标委员会和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招投标的有关内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投标人必须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如材
料、物资或服务的型号、性能、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
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2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24.1.1
除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废标处理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24.1.2
原则上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若第一名确实不能履约的(企业注销、破产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可由第二名递补。但招标人不得以市场考察、谈判等方式否定其履约能力。
24.1.3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4.2
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学院立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须经原招标委员会批准。结算价格与中标价格应当一致,因变更项目而导致的价格不一致的部分,结算时必须有项目变更的批准手续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审计处将本次招标情况形成书面纪要,连同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的,为完成该项目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或协议无效,财务审计处不得为其审计和不得为其办理预付款或报帐。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
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2.
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3.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4.
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书作废,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永远取消其参与我院今后的各种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
弄虚作假、隐瞒投标资质等真实情况的;
2.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有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3.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财务审计处及各招标小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招标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