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参照国家及地方园林绿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总务处为学院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以及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五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院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已划定的绿化用地,非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七条 学院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院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园林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第九条 校园绿化面积占地应达到建设用地面积的35%。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时需考虑绿化的设计与实施,听取学院绿化建设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一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由总务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与养护的具体实施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移伐树木花草、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二)在树下、绿地内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其它有害物质;
(三)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五)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六)打砸园林设施、标志;
(七)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八)故意损坏树木花卉,攀折花木或采摘树木花卉茎、叶、果实、种子。
一经发现和查出上述行为,视损失或破坏程度予以受损树木绿地实际价值2---5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移挪校园公共绿地内的花木。确因学院基本建设、改造、维修等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校园内的花卉树木和绿地,违者依据济南市《园林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按受损花木实际价值的2-5倍罚款。
第十四条 保护校园绿化树木和园林设施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对维护校园园林绿化有突出贡献者,学院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201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