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
,
更好地保障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供能源的单位。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对拒不交费者停止供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
)、
电
、
效能统一的原则
、
新工艺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院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
、
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立项
。
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
;
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
,
并定期公示
、
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
部门
,
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用能管理方式
第十条
学院能源管理实行单位负责
,
明确责任单位
,
超额自负
第十二条
对部门
,
超额自负
第十三条
对各学院的教学
、
超额自负
第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
实行定额管理
,
节余电费可结算兑现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能源消耗
、
基建
、
通讯
,
进行实时监控
±
10%
以内为正常
。
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采暖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水电开户
,
将建筑用水
)
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
。
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
、
用电设备
,
由用户报总务处审批并组织施工
,
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第二十条
为保证用水
、
电表
,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
(
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
。
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
,
关闭办公电器
,
由总务处提前通知用户
,
每年对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
、
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公共建筑采暖费按学校规定的采暖价格结算
、
部门
第二十九条
要求停止或恢复供暖的单位和个人
。
供暖期间再申请供暖的
,
不再办理报停手续
第三十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
,
发现损坏和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
新增
,
由总务处组织施工
,
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到煤气公司缴费
,
须经天然气
。
第三十五条
,
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
第六章
,
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
节能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
,
总务处组织实施
、
部门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
要求
、
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
、
新方法
、
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
,
按建筑类别
,
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
,
严格程序
;
对
、
漏
,
由总务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
,
报请总务处批准
)
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
。
(
三
)
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
。
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
)
计算补缴费用
)
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
(
含单身职工宿舍
)
擅自安装换热设施
,
以不少于
4
个月
(
每日按
24
小时
,
遵纪守法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