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此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院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六条 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院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资助。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之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后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由各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贷款初选人;由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推荐的贷款初选人进行审核并认定本系初审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贷款学生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报送的贷款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申请贷款学生,凭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变更;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所在教学系职责:
(一)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及银行约见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
(二)建立本系贷款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三)要加强对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认真组织贷款毕业生进行网上“毕业确认”,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提醒还贷。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积极开展对全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对于数据上报阶段申请贷款,又无故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同学,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以后申请贷款资格;
(三)对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认真组织全院贷款毕业生进行网上“毕业确认”工作,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发起“毕业确认”申请,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毕业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同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