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校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作为一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个人生活节俭,思想品德优良,健康向上,诚实守信,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业的完成。学期有考试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教学系(部)、总务处、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主,用人部门为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岗位设置的调研、用人申请的受理和人员选派,对上岗学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学生的工作表现通报学生所在系。用人部门负责上岗学生的工作培训、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表现及时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学院以社团形式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自管团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用于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一条 学院广泛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勤工助学工作。来自社会捐助的勤工助学资金,进入学院财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学院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收集信息,积极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设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无碍学生健康,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教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院各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参加勤工助学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设岗部门应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五章 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用人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拟用人计划,说明拟用人岗位、工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请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学院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募公告,公开接受学生报名。申请学生填写提交《beat365官方网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选拔,择优录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第六章 酬金发放办法及标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按月发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平均每小时8元,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用人部门将上月《beat365官方网站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登记表》(书面和电子表格各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由组织人事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同意后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审计处发放到学生本人济南农行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上岗学生无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部门考核情况,据实核发酬金,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调查监督,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经学院研究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