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本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或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检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当即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报告主管领导并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核实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或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3.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布并通知相关系。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