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三年制第二、三年,五年一贯制第五年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名额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评审组织机构
1、评审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部分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应在本年级同专业学生中位于前30%),家庭经济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公益劳动、表现优异的,优先考虑;
7、拖欠或不交学费者不得参评。
五、其他评审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拖欠学费,在日常生活中不存在铺张浪费现象。
六、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各系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经过认真评议审核后,提出评定意见,并将以下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A4纸反正面打印),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
2)推荐学生的简历及评价材料1份,要求:由所在系用第三人称写出评价材料。用宋体,5号字,A4纸张打印,字数控制在500字之内,加盖公章。
3)推荐学生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A4纸打印,加盖教务处公章。
3、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七、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待资金到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诚信档案。
2、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高价消费、酗酒吸烟,否则取消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八、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