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规范》(SDZZ 6-2020)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beat365官方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充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的资助项目。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组织机构包括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系(分校)资助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组织。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3.教学系(分校)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分管资助工作的教学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教学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
4.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
7.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包括五年一贯制第四、第五学年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
1.每年9月1日前,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通知。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及上级通知,结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及在校生数比例,统筹测算分配名额,发布评选通知。
3.教学系(分校)评审委员会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初审,结合本教学系(分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及学生日常生活表现,按照分配名额确定并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初审结果在本系(分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①《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③《系推荐学生入校来遵规守纪等情况一览表》
④《系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组织(附成员名单)、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评审建议等
⑤本学年特困学生资助情况说明
鼓励勤工助学用人部门、院学生会、社团组织等学生日常培养和指导部门、教师,“五个一”活动中与贫困学生结对子的人生导师向学生所在系(分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分校)评审委员会提交《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备案表》和其他部门提交的推荐建议,复核学生情况,统筹确定并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备案表》。
5.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国家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汇报、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集体研究。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备案表》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备案、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工程测量技术专业、给排水工程技术专业属于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类别,所属教学系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要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教学系(分校)评审委员会要把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9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往年国家助学金有结余的,在今后学年评选时使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一项。
第十条 各推荐部门、教师要充分认识助学金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格遵守制度规定,杜绝暗箱操作、轮流坐庄、截留、挪用、盘剥克扣及平分资助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经审核,推荐学生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各级评审组织机构可以做出取消资格、更换人选、撤销名额或次年调减指标名额的处理。
第十一条 5月31日前,学校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11月30日前,学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处于处分期或已办理退学等不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