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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有关法规,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决策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结合召开,代表具有两个大会代表的双重身份。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校以处室系部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民主程序由部门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5—20%确定。学校领导、组织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教务处长、学生工作处长、总务处处长、工会负责人分配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不占该单位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必要时,选举单位依照民主选举程序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名。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参加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履行代表职责;
(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收集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闭会期间代表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和在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每次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和表决必须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审议大会决议和决定,并提请大会通过;
(四)审议通过大会选举事项;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工作实行会务公开,接受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的决议、提案应及时贯彻执行和处理落实,贯彻处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负责召集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负责修改,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