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任务:按照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条
除了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允许使用现金以外,各项经济往来均须办理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审核各种收、付款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处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类款项的支付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者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现金收取范围:
(一)职工交回的差旅费、备用金借款。
(二)向职工或住户收取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各种保险等款项。
(三)医疗部门向就医人员收取的挂号费、药费等。
(四)总务处按规定收取的损坏公物赔偿款等。
(五)收取的各种保证金、代管款项等。
(六)按政策可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现金的收付管理
(一)现金收入额度大的,联系银行工作人员代收;零星收入当日必须存入就近开户银行。
(二)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
(四)个人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清算。超过借款期限经催收仍不归还的,从次月工资中扣减。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务处上报给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部门处理。
(五)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六)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一般按五日预计支出的额度取用。现金报销及借款等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需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八条
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无误,交接完毕,由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签字后存档。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
学院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收、付款凭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做到账账相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学院依照财政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授权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账管理,参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购买,并负责登记保管。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对购入、使用和注销的银行票据及时登记。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和存根联一并保管。出纳人员应及时对各类银行票据进行核对清理。
第六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还款期限内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经财务处审核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付款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收到退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beat365官方网站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
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