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充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五年一贯制第四、第五学年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评审组织机构
1、评审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大专)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助学金(大专)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大专)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部分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大专)评审工作,向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大专)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公益劳动、表现优异的,优先考虑;
7、拖欠或不交学费者不得参评。
五、其他评审要求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9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2、同一学年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一项。
六、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各系按照评审工作要求,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审核申请材料,提出评定意见,将以下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A4纸反正面打印);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同时报电子版);
3)《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在学院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七、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
1、根据国家政策,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高价消费、酗酒吸烟,否则取消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助学金。
八、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
一《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