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适应我院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本着贴近地方、服务地方的原则,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设置专业,鼓励各系部设置符合山东省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三)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四)专业设置要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与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二、专业设置条件
(一)符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方向,符合系部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
(二)有新增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能在两年内完成开办专业的基本准备工作,包括实训条件的建设(含校企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课程的开设,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资料的编写或选用,实践环节指导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的准备等。
(三)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新增专业需在作为某专业方向试办至少一年的基础上方可申报,并符合建立以系部为基础的专业群。校企合作举办的专业必须有相关的协议等材料。属于社会需要且紧缺的专业,如没有相关专业为依托,须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申报。
(四)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学院每个阶段的事业发展规划核定专业设置数量,学院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各系部年度增设专业(方向)一般不超过1个。
(五)连续三年新生报考率、报到率、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系部,将严格控制申报新增专业。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及专业方向将被撤消。
三、专业设置程序
新增专业(专业方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系部在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组织由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系部提出申请增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报告和有关的论证、附加材料,于每年的4月报教务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年度评审。
(三)在教务处进行条件审核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后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经学院同意后,教务处按照教育厅工作安排行文上报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四、申报专业所需的材料
(一)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调研报告及论证材料;
(二)拟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拟设置专业的专兼职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
(四)拟设置专业基本办学条件的报告 (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指导与检查
(一)各系部在新增专业招生一年后,须连续三年每年向学院提交该专业的建设情况报告,学院将根据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二)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学质量差的专业,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撤消。
(三)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院将组织开展对专业的评估。
六、经费资助
新增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业的实训条件、教师队伍、课程、基本办公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和内涵建设。专业获得批准后,原则上需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资助经费额度做出三年的建设规划,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下拨经费的50%,建设过程中将接受学院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后将继续下拨另外的5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终止经费的继续投入,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经费的使用范围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七、其他
专业设置工作统一由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